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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初级会计培训机构哪个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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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管辖

每一发努力的背后,必有加倍的赏赐。努力了这么久,想必学员们一定有很多收获吧,如果大家有什么疑惑,中华会计网会为大家及时答疑,解决大家学习中的困惑,帮助大家考出好的成绩!下面为郑州会计教练为大家总结的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请大家认真学习!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1.民事诉讼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者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纠纷 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上述纠纷均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奋斗没有终点,任何时候都是一个起点。大家学会了这么多,一定要继续前行,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相信在明年出成绩的时候一定会看到大家自信美丽的笑容!

2020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审判制度

行动是治愈恐惧的良药,而犹豫、拖延将不断滋养恐惧。大家要行动起来,中华会计网将陪伴大家一起成长一起进步,期待大家2020年取得更好的成绩。郑州会计教练为大家总结了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大家每日勤加学习!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合议制度

比较项目 独任制 合议制

适用案件 (1)简易程序案件

(2)特别程序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除外)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程序 (1)一般案件

(2)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

适用审级 一审案件 一审或者二审均适用

组织形式 审判员一人 (1)一审: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

(2)二审: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

的审理活动的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注意】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学习了这么多知识,一定充实了不少吧,大家也要学会劳逸结合,在学习结束后,不要忘记放松身心,为今后的学习做好准备,以后学习的路还有很长,大家一定要注意休息。

2020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

明年五月份就要考试了,各位学员准备好了么,生命之灯因热情而点燃,生命之舟因拼搏而前行,我们一定要不畏艰险,勇攀高峰,掌握好每一个知识点,郑州会计教练为各位学员总结了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大家要认真学习呀!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3.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

(2)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积累而成。每个人的学习之路或坎坷,或曲折,但是努力就是一柄开山巨斧,帮助大家一路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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